(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骆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5号原告骆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代理人许永红(原告骆某母亲),女,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建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