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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骆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5号原告骆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代理人许永红(原告骆某母亲),女,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建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