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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夏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53号原告夏XX,女,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陈XX,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XX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