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与被执行人曾天续、曾德钦、苏彩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花,曾天续,曾德钦,苏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曾天续,男,1981年4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德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彩珠,女,1987年2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与被执行人曾天续、曾德钦、苏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付6000元,尚欠款项44525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敏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