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继萍、史巧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70号原告陈继萍,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6日。被告史巧莲,女,汉族,现年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萍、史巧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陈继萍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瑞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淑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