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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继萍、史巧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70号原告陈继萍,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6日。被告史巧莲,女,汉族,现年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萍、史巧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陈继萍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瑞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淑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