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业委托经营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许某某,女,1979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远望社区水泥厂楼中单元一层东户。法定代表人:方晋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1006室。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地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602室。法定代表人:郭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许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仁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