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焦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焦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负责人胡静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浩,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申请人焦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焦浩名下价值36万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亭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