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秦贤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贤光,韩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秦贤光,男。被执行人:韩俊平,男。秦贤光与韩俊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俊平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秦贤光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俊平在你处合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