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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民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桐城棉业有限公司、吴富才、王凤英等、安徽福兴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吴富才,王凤英,吴成军,谈有霞,琚新建,赵家云,安徽福兴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迎民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法定代表人吴富才,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富才,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王凤英,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鲟鱼镇。被申请人吴成军,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申请人谈有霞,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琚新建,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香铺镇。被申请人赵家云,女,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安徽福兴油脂科技��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法定代表人吴成军,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法定代表人琚新建,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彬,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鲟鱼镇。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吴富才、王凤英、吴成军、谈有霞、琚新建、赵家云、安徽福兴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彬价值21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吴富才、王凤英、吴成��、谈有霞、琚新建、赵家云、安徽福兴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彬银行存款21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