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靖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楠与王文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靖初字第41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委托代理人XX明,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辉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4月9日在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只领取了结婚证,没举行结婚仪式,也没与被告同居生活。因原告父亲住院,被告为治疗和其它琐事大闹原告家庭,双方矛盾迅速恶化。本来双方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够,经接触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脾气、生活习惯以及价值观等方面差异很大,导致双方根本无法沟通,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部分不属实,原告所述她父亲在住院期间我没尽义务不是事实,从原告父亲有病开始我一直在现场,也尽到了照顾义务,我们感情好着呢,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4月9日在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J620602-2014-003607号。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同居生活。后双方于2014年9月4日协商去凉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退还了被告为其购买衣服、首饰的折价款36000元,同时原告退还了被告赠送的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由于其它原因,双方未能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于2014年4月9日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但原、被告双方未同居生活。双方曾协议离婚,后因故未达成。原告已向被告退还了其买衣服、首饰的折价款,同时原告也退还了被告赠送的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被告也照单签收。原、被告虽领取了结婚证,但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另一半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崔辉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