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天长市高天酒业经营部与葛严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高天酒业经营部,葛严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38号原告:天长市高天酒业经营部。负责人:高阿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严宽,男,汉族,1988年9月2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天长市高天酒业经营部(以下简称高天酒业)与被告葛严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天酒业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严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天酒业诉称:葛严宽从高天酒业购买酒,截止2013年1月31日,葛严宽欠酒款58568元。该款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葛严宽立即支付酒款58568元。葛严宽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4日,葛严宽从高天酒业购买“古井”酒200箱,单价588元/箱,合计117600元。葛严宽在高天酒业提供的进销货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货已收到,欠”。2013年1月31日,葛严宽在该凭证上注明:“已付39032元、20000元,余欠58568元。”上述事实,有高天酒业提供的进销货台账凭证1份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高天酒业与葛严宽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存在。葛严宽未能按约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高天酒业要求葛严宽给付货款585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严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天长市高天酒业经营部货款5856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葛严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文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慧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