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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划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贾征军与邢台瑞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云峰、胡恩延、巴可松买卖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征军,邢台瑞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可松,李云峰,胡恩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划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贾征军,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邢台瑞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巴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可松,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云峰,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胡恩延,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邢台瑞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可松、李云峰、胡恩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036.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晁宗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