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程浩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程浩亮,胡蕊,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6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林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凌小云,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浩亮,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胡蕊,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夏玲,女,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9032.56元及利息9522.74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借款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执行人夏玲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夏玲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荫建审判员 邓 均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