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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进中与马建新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新。上诉人李进中因与被上诉人马建新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双方产生的纠纷源于对宅基地界限各执一词,经本院现场勘验双方亦不能就争议缝隙底部所占土地归谁使用达成一致,原、被告均主张对相邻楼房中间缝隙和被告院中西侧墙头所占土地拥有使用权,且原告对被告持有宅基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存有异议,故本案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李进中的起诉。上诉人李进中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所诉被上诉人的侵权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排除危险。上诉人与2000年春承建楼房,被上诉人1998年建造,因上诉人在建楼房时被上诉人的楼房存在倾斜造成上诉人无法建楼,无奈上诉人在建楼时向西挪动了十五公分的距离,该过道属于上诉人所使用的地方。上诉人所持有的土地证四至清楚,与其他邻居张志民、张寿臣、张付千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均与上诉人土地使用证的四至一致,能够印证上诉人所持有土地证是真实的。合法的。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存在严重的涂改、添加情况,其所持有的土地证已经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从勘验事实来看足以确定被上诉人所建的墙头已经占用了上诉人使用的土地范围。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建中所诉系因宅基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故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徐福禄审判员韩景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文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