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谊刚与余正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谊刚,余正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427号原告陈谊刚,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余正霖,女,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谊刚诉被告余正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谊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正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谊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正霖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谊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谊刚负担。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