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柳世永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柳世永。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205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18号。负责人杨XX,店长。原告柳世永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邵婷婷独任审判。原告柳世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柳世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世永撤回对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世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