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邓某某与黄某某、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某某;邓某某;黄某某;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芙执字第0023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 被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某某、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14932.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