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粟建军、何正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粟建军;何正虎;周汝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粟建军,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融水县人,农民,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号。被执行人何正虎,男,1986年12月25日生,白族,初中文化,南华县人,农民,南华县号。被执行人周汝德,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楚雄市室。本院在执行粟建军申请执行何正虎、周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6878元(含执行费103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楚执字第4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