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志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8-2号原告: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繆力光,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焕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志良。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志良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志良银行存款190万元或价值相等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休宁县商山镇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13号企业会馆(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黄 征代理审判员 陈 虹人民陪审员 程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