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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与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郑祥品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郑祥品,胡建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49号原告: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锦成。委托代理人:南建忠,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品。被告:郑祥品。被告:胡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郑祥品、胡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