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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朱乾明诉丁秀文、李开军、李开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乾明,丁秀文,李开军,李开洪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朱乾明,男,1983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丁秀文,女,1964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李开军,男,1985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李开洪,男,1988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乾明诉被告丁秀文、李开军、李开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乾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秀文、李开军、李开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乾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乾明撤回对被告丁秀文、李开军、李开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7.5元,由原告朱乾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