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刘×,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韦林,北京市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原告刘×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丹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林、被告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13年3月x日生育一女侯xx。婚后,被告常与朋友喝酒唱歌彻夜不归,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孩子生病也不管。被告经常3天3夜不回家,原告催促被告回家,被告不耐烦,还出口骂原告,这样的家庭环境对孩子成长非常不利。被告还有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自原告怀孕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侯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700元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4、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5、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婚史情况、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结婚,至今已经10年,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书中所述内容并不属实,双方在家庭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不影响婚姻及家庭关系。以前经常跟朋友出去聚会,以后会尽量减少,努力工作多赚钱,多照顾家庭,对原告、孩子及家人给予更多关心、照顾。我也没有出轨行为没有第��者。我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3年3月x日生育一女侯xx。现原告以婚后被告常与朋友聚会不回家、不照顾孩子及家庭、有外遇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自相识至今已经10余年,感情较好,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不影响夫妻及家庭关系,同时表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减少与朋友的聚会,多挣钱,加强对原告及孩子的关心照顾,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八年且育有一女,婚后建立了较为良好的感情基础。近来双方虽因被告经常外出与朋友聚会、对子女及家庭照顾不够等事情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但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减少与朋友聚会,加强对原告及孩子的关心、照顾、努力工作增加收入,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苑丹妮二〇一���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