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尹国财与陆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财,陆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尹国财,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陆文龙,男,33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尹国财诉被告陆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国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1日,被告陆文龙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陆文龙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枚,证明2013年3月11日,被告陆文龙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客观、真实的证明被告陆文龙向原告借款5000元,该证据系原件,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11日,被告陆文龙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陆文龙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所举借条予以证明,被告陆文龙应履行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尹国财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英萍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