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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夏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夏某,居民。被告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