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夏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夏某,居民。被告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