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庭外已和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肖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渝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