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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卫红、曹智、朱敏、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申卫红,曹智,朱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第二楼BCD区、第三楼D区、第十楼。负责人高列,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燕,女,汉族,1986年12月25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卫红,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其他从业人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伍佳,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敏,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北路湘渌家园大楼1、2楼。负责人谢艳红,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燕,女,汉族,1986年12月25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卫红、曹智、朱敏、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3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月14日,在本院主持下,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申卫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