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小育、徐孝厅与徐孝厅、楼凤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育,徐孝厅,楼凤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85号原告:李小育。被告:徐孝厅。被告:楼凤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育与被告徐孝厅、楼凤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育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