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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小育、徐孝厅与徐孝厅、楼凤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育,徐孝厅,楼凤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85号原告:李小育。被告:徐孝厅。被告:楼凤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育与被告徐孝厅、楼凤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育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