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建始县茨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涛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始县茨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王涛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建始县茨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家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荣。被告:王涛。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始县茨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涛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14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始县茨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建始县茨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王 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诗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