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国星与卢镜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星,卢镜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星,男,汉族,1940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镜泉,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上诉人杨国星因与被上诉人卢镜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郁南县人民法院(2014)云郁法千民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杨国星与卢镜泉均是郁南县千官镇古罗村民委员会村民,分属不同的村民小组,杨国星属古罗村委一村民小组,卢镜泉属古罗村委禾坑村民小组。本案实质是对土地所有权属和使用权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另循途径解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杨国星的起诉。上诉人杨国星上诉称:位于千官镇古罗村禾坑卢镜泉新屋门口的0.34亩农田,是由杨国星家庭联产承包的,核发有责任承包合同证书。2006年,该农田被村官非法侵占,并卖给了卢镜泉违法私建房屋,损害了杨国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裁定驳回杨国星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案,支持杨国星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卢镜泉辩称:杨国星在卢镜泉屋前的水田原有0.63亩,1998年建设千大线公路占用杨国星0.5951亩水田,还剩0.34亩,古罗村委有当年征用水田的丈量数据记录簿。当年建路实际占用了杨国星0.29亩水田,杨国星对剩余的没有数据。杨国星认为卢镜泉占用其水田0.29亩建卫生间、围墙基、地堂及门口完全脱离事实,只不过在建从公路通往地堂的公众道路时占用杨国星的水田约10平方米,但卢镜泉已经对杨国星作出了补偿,否则杨国星怎么事隔14年之久才反口。希望法院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判决。经查:双方当事人都是郁南县千官镇古罗村民委员会人,分属不同的村民小组,杨国星属古罗村委一村民小组,卢镜泉属古罗村委禾坑村民小组。杨国星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1999年4月3日填发的,该证没有注明承包土地的地址,也没有附图,四至不清楚,只载明杨国星承包的水田共0.63亩,承包期限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郁南县千官镇古罗村民委员会调查笔录和《千大线古罗路段征地情况(古罗管理区)》,证实1999年间建设千大线公路(千官镇至原大全镇新公路)时征用了杨国星水田0.5951亩,杨国星剩余水田0.349亩。但是,杨国星的水田被征用后,没有证据显示建设千大线公路实际占用杨国星的水田面积,或被征用后未被建设公路占用的水田面积。而且,也不能明确卢镜泉扩大由新千大线通往卢镜泉房屋道路是在水田征用前或水田征用后。一审诉讼中,经千官国土资源管理所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丈量,杨国星现有水田面积为0.465亩。本院认为:本案是土地使用权引起的争议。上诉人杨国星承包的0.63亩水田,根据郁南县千官镇古罗村民委员会调查笔录和《千大线古罗路段征地情况(古罗管理区)》,在1999年间建设千大线公路时征用了杨国星水田0.5951亩,还剩余水田0.349亩。但经原审法院组织千官国土资源管理所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丈量,杨国星现有水田面积却为0.465亩。因此,本案争议水田涉及被扩建公路征用后的土地权属性质问题。又因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亦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杨国星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杨国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