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都民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钟某某、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军,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钟太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都��初字第4438号原告黄勇军,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贺震彬,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20258806-8。法定代表人彭宗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飞,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商美荣,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钟太元,男,汉族,1953年10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钟美琼,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黄勇军与被告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被告钟太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勇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勇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军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新都建筑总公司、被告钟太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勇军负担。审判员 陈肖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