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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第004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丽与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韩永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韩永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0486-3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孙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韩永莲,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担保人:杜文静,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韩永莲,担保人杜文静在银行账户存款115702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