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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涂洪良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洪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涂洪良,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XX,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涂洪良依据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给付其垫付的诉讼费人民币3553元。执行中现被执行人XX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钦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