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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一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路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1568号原告:路某,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符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希望今后能共同努力,幸福生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闫 军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