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黄锋义、黄亮安与黄亮安、黄梅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锋义,黄亮安,黄梅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黄锋义。被告黄亮安。被告黄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锋义与被告黄亮安、黄梅军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锋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锋义撤回起诉。诉讼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黄锋义承担。审判长 杨子敬审判员 孙桃梅审判员 殷惠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