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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黄锋义、黄亮安与黄亮安、黄梅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锋义,黄亮安,黄梅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黄锋义。被告黄亮安。被告黄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锋义与被告黄亮安、黄梅军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锋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锋义撤回起诉。诉讼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黄锋义承担。审判长  杨子敬审判员  孙桃梅审判员  殷惠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