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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操龙胜、操小年等与程九林、储美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龙胜,操小年,操小莲,程九林,储美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操龙胜,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操小年,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操小莲,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绍新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九林,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储美玉。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操龙胜、操小年、操小莲诉被告程九林、储美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操龙胜、操小年、操小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未开庭审理前,原告操龙胜、操小年、操小莲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龙胜、操小年、操小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操龙胜、操小年、操小莲负担。审判员  陈一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杨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