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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汝全与黄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汝全,黄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吴汝全,男,1979年5月2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委托代理人吴汝榜,系原告弟弟。被告黄全伟,男,1994年4月6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黄全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6352.26元(包括:住院治疗费2816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2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386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49352.26元。被告黄全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23时55分,被告黄全伟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105国道2616KM+500M处(顺德容桂路段)由中山往广州方向逆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顺德区桂洲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7月19日出院,共住院14天。2014年7月19日,该院出具疾病医学证明书载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休息三个月,因骨折愈合后内固定第二次取出费用大约7000元。该院出院小结载明:拄双拐左下肢无负重下地功能锻炼,门诊每月定期拍片复查,如有不适随诊。截至2014年7月28日,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8165.56元。再查明,被告为其驾驶的肇事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其于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34686.56元(计算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被告为该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故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告本案中的损失34686.56元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全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34686.56元给原告吴汝全;二、驳回原告吴汝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4元(原告吴汝全已预交),由原告吴汝全负担104.4元,由被告黄全伟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序明附表:赔偿项目(元)原告主张(元)被答辩本院认定(元)认定理由1医疗费28165.56/28165.56依医疗票据2伙食补助费700/700住院14天,按每天100元计算,原告主张700元,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准许。3住院护理费1120/980元住院14天,按每天70元计算,共计980元4误工费7846.67/4541元。住院14天,医嘱建议出院全休三个月,按2013年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计算为4541元。5交通费500/300酌定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因原告未提供伤残鉴定报告,对此项本院不支持。本院认定的赔偿金额合计34686.56元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