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三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付翔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付翔,陈明凯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33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原告卓楚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翔,系祥瑞电气经营者,工商注册号371301600688911,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小商品城25号楼0851号。被告陈明凯,系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亮科乐电器厂经营者,工商注册号440581600167046,经营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下方村东方路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付翔、陈明凯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人民陪审员 郑晓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垣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