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军诉张涛住宿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王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军与被告张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德明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人民陪审员 保金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