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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军诉张涛住宿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王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军与被告张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德明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人民陪审员  保金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