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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谢落胜与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落胜,贺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30号原告谢落胜,男,1992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贺阳,男,1995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落胜诉被告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落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落胜负担。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瑞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