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谢落胜与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落胜,贺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30号原告谢落胜,男,1992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贺阳,男,1995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落胜诉被告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落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落胜负担。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瑞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