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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家成与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家成,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岱行初字第1号原告袁家成。被告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岱山县秀山乡兰秀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王璐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国。原告袁家成诉被告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自愿在案外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家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家成负担。审 判 长  郑力奋代理审判员  余金津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