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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劳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颖与烟台水晶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颖,烟台水晶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劳初字第429号原告徐颖。委托代理人郭令,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水晶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腾,烟台水晶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颖诉被告烟台水晶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颖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颖负担。审 判 长  孔 佳人民陪审员  李莉华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