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丁小斌与李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斌,李益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041号原告丁小斌,1971年9月20日。被告李益欧。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斌诉被告李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小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益欧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霍娜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xxxxxxx);二、查封担保人赵腾飞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xxxxxxxxxx);三、查封被告李益欧名下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龙源北街南田园路东11号楼1单元1层106号的房屋一套;四、冻结被告李益欧的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未来支行,账号62×××03;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79、62×××5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