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林惠娟申请陈加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林惠娟,女,汉族,1947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海安街道利安路。委托代理人郑汉松,男,汉族,1946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海安街道利安路。被申请人陈加恩,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山直街。申请人林惠娟与被申请人陈加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粤D某号小型轿车(以价值10万元为限)。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加恩名下粤D某号小型轿车(以价值10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郑汉松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汕头市利安路X号升达大厦X号房全套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广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