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郭守武与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守武,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62-1号申请执行人郭守武,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戴云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佳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