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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孟祥东与张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祥东;张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孟祥东,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张颜,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东诉被告张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孟祥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孟祥东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孟祥东承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亚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