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孟祥东与张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祥东;张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孟祥东,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张颜,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东诉被告张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孟祥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孟祥东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孟祥东承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亚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