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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威仕达食品便利店,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4)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雯,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在距离永泰县东门小学约69米的“威仕达食品便利店”内放置3台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2014年10月21日永泰县公安局民警在威仕达食品便利店内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和赌博人员邓某某,并扣押了3台游戏机及人民币1980元。经永泰县公安局认定,被扣押的3台游戏机:“疯狂大白鲨”、“喜洋洋和灰太狼”、“世界宝马”,均具有押分退分、退币功能,认定为赌博机。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自愿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淘宝账户记录;证人邓某某、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校附近利用固定场所经营赌博机3台,供不特定人员参赌,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预缴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80元、“疯狂大白鲨”赌博机一台、“喜洋洋和灰太狼”赌博机一台、“世界宝马”赌博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永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