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霞诉被告李平、李荔、李存良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霞,李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孙永霞,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荔,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城镇初级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霞诉被告李平、李荔、李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李荔工资。原告以孙永霞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东侧房产(产权证号:1214**)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李荔的工资;依法查封孙永霞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东侧房产(产权证号:121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