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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裴伟一、裴双久与安庆长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伟一,裴双久,安庆长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06号原告:裴伟一,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裴双久,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长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周克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伟一、裴双久诉被告安庆长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庆长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裴伟一、裴双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长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