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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梁光兵与重庆茏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兵,重庆笼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梁光兵,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XX丽,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笼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罗璜工业园区B区园区大道15号11幢1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邓永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兵诉被告被告重庆笼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光兵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