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董连山与郭延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连山,郭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号申请人:董连山,男,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个体货物运输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兴乐社区67号楼6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郭延金,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新立街道十五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查被执行人郭延金在你院辖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彩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延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彩城支行6217001080000237987帐户内的存款4,500.00元。二、该案件款扣划至户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新兴支行、账号:0910020409249007348。执行长 :姜海涛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