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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连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22号原告:连某某。被告:李某。原告连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