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连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22号原告:连某某。被告:李某。原告连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波 微信公众号“”